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,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、深圳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,认真落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 纲要》《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》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促进我市 3 岁以下婴幼儿 (以下简称婴幼儿)照护服务发展,加快实现“幼有善育”,根 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 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9〕15 号)、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粤府办 〔2020〕5 号)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一、发展目标
(一)总体要求。
坚持家庭为主、托育补充,政策引导、普惠优先,安全健康、科学规范,属地管理、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,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,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, 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、标准规范、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,基本形成管理规范、主体多元、布局合理、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,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、服务能 力得到明显提升,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。
(二)具体目标。
到 2020 年底,各区(新区、深汕特别合作 区,下同)至少建成 1 家质量有保障、价格可承受、方便可及的 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,在幼儿园开展托幼服务一体化 试点工作。到 2022 年,每个街道至少建成 1 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,至少 1 家幼儿园(幼儿中心)开设托班。到 2025 年,每个社区均有提供全日托、半日托、计时托、临时托 等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机构。全市托幼服务一体化的幼儿园(幼儿 中心)达 200 家以上,每千人口托位数达 4 个,婴幼儿家庭接受 科学育儿指导率达 95%,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 95%。
二、主要任务
(一)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。 1.落实休假政策。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,全面落实产假、 哺乳假、配偶陪产假等政策,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 间、减少工作时长、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,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 造便利条件。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,并为其 提供信息服务、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。[责任单位:市人力 资源保障局,各区政府(新区管委会、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, 下同),市总工会;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,下同] 2.加强科学育儿指导。按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有关规 范要求,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,创建各级示范性 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中心(站),组建市、区两级儿童早 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专业团队,利用社区家庭发展服务中心、社区党群服务中心、妇儿之家、托育机构等平台,通过入户指导、 亲子活动、家长课堂等方式,普及科学育儿知识,提高家庭科学 育儿能力。每个社区全年开展不少于 6 次科学育儿活动。(责任 单位:市卫生健康委,各区政府,市教育局,市总工会,团市委, 市妇联,市计划生育协会) 3.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。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 障碍设施、母婴室建设,在工作场所建设“爱心妈妈小屋”,为 婴幼儿出行、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,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。(责任单位:各区政府,市卫生健康委,市总工会,市妇联,市 计划生育协会) 4.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、妇幼保健服务工作,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,加 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,提高出生人口素质。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 传教育、新生儿访视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、新生儿疾病筛查、 膳食营养、生长发育、预防接种、安全防护、疾病防控等服务。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,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。提高母乳喂养 率,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。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 台,实现婴幼儿健康的动态管理。(责任单位:市卫生健康委, 各区政府) (二)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。5.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。将独立占地的婴幼 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。在新建居住区规划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 设施,并根据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(JGJ39-2016,2019 年版)规定,与住宅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使用。加强托育 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。(责任单位: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,市发展改革委,市教育局,市住房建设局,市卫生健康委, 各区政府) 6.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。老城区和已建成住 宅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但无相关服务设施的,应当逐年通过 购置、置换、租赁等方式建设,到 2025 年底前完成。在推进老 旧住宅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,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 改造,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、适宜的环境和条件。鼓励对妇女 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,提供非盈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 务。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、文化、体育等设 施的功能衔接,发挥综合效益。(责任单位:各区政府,市妇联) 7.鼓励幼儿园(幼儿中心)开设托班。开展托幼服务一体 化研究,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。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 (幼儿中心)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等方式,开 设托班招收 2 至 3 岁的幼儿。研究将不少于 8 托位/千人的标准 纳入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,并据此增加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 建设规模,用于设置适当比例的 2 岁至 3 岁幼儿托班。(责任单 位:市教育局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、市卫生健康委牵头,各区 政府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住房建设局配合)8.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。完善 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 施。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 20 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 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,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。发 挥国企引领作用,开展国企办托育机构的试点工作。(责任单位:各区政府,市卫生健康委,市国资委,市总工会) 9.加强政策扶持推动普惠托育机构建设。制定扶持普惠性 托育机构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,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、服务成 本、合理利润等因素,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。各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公益性、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以划拨 方式供应用地。人口密集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考虑托育机构建 设,限定租赁用途,以优惠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机构,营业场地 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 3 年以上。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,为 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、无偿使用等方式取 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、土地,按规定免征房产税、 城镇土地使用税;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,按规定免征增 值税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减按 90%计入收入总额;承受房 屋、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,免征契税;对于托育企业开 展连锁化、专业化服务的,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, 其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 总纳税;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, 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。托育机构用水、用电、用气实行居民价格。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。烈士 子女、困境儿童优先入托,并给予托育补助,具体补助标准由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。(责任单位:市卫生健 康委,市发展改革委,市民政局,市财政局,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,市住房建设局,深圳市税务局,深圳银保监局,各区政府) (三)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。10.实行登记备案制度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举办非营利性 托育机构的,在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 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;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,在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登记,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市 电子政务资源中心,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订制获取。托育机构 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后,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 案。(责任单位:市委编办、市民政局、市卫生健康委、市市场 监管局牵头,各区政府配合) 11.规范托育服务行业管理。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,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,制定科学合 理的行业标准规范,对场地设施、收托、保育、健康、安全、人 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,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、规范化建设和管 理。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,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牵头,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定期对托育机构进行检 查评估,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。探索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 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,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。(责任单位:市卫生健康委,各区政府,市教育局, 市公安局,市民政局,市住房建设局,市市场监管局) 12.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。认真贯彻保育为主、保教 结合的工作方针,各级妇幼保健机构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卫生 监督机构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、业务 指导、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,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,做 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、传染病、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 及饮食用药安全、饮用水卫生、环境卫生等工作。每年组织一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。鼓励托 育机构与社康机构合作,建立卫生保健协作机制。(责任单位:市卫生健康委,各区政府,市市场监管局) 13.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。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 体责任,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,按标准配备安保人 员和物防、技防设施;充分利用互联网、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,建立全覆盖的托育机构安全防护体系,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, 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;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,定期举 行逃生避险演练,指导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。(责任单位:市卫生健康委,各区政府,市公安局,市住房建设局, 市消防支队)(四)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。14.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。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(含 技工院校)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,合理确定招生规模、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,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。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,加强从 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、安全教育、职业技能培训,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。实施“南粤家政”职业技能培训 行动,把育婴师、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试点范围,支持托育企业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、职业院 校(含技工院校)、行业协会等参与技能培训、技能等级认定和 职业能力评价,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。依法保障从业人 员合法权益。(责任单位:市教育局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、市卫 生健康委牵头,各区政府、市总工会、团市委、市妇联配合)
三、保障措施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区、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,高度 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,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相关规划,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,推进婴幼儿照 护服务目标任务的落实,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。
(二)加强部门协同。建立由分管卫生健康的市领导牵头, 市发展改革委、市教育局、市公安局、市民政局、市财政局、市 人力资源保障局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、市住房建设局、市卫生 健康委、市国资委、市市场监管局、市总工会、团市委、市妇联、 市消防支队、深圳市税务局、深圳银保监局、市计划生育协会等 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,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 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,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。
(三)加强财政投入。各级财政部门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 道,将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补贴经费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 作管理经费纳入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预算,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 作的发展。
(四)加强监督管理。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,各 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,落实托 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,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 任,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。
(五)加强信息支撑。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, 利用互联网、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 程监督,供家长、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照护情况,定期向社会发布 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,在优化服务、加强管 理、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。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